豊後大野市

WiFi接続方法

(目的)

第1条

本协议,旨在提高市民和本市的来访者获得信息以及通讯的便利性,针对利用本市的无线网络连接环境(以下称“无线网络”)而制定的相关规约事项。

(服务内容)

第2条

能够利用无线网络的用户(以下称“用户”),在下述规定的能够使用无线网络的公共设施中,可以使用无线网络上网。

  • 2 市长能够在用户使用无线网络上网的时候,发布市政信息等消息。

(可以上网的公共设施、场所以及使用时间)

第3条

能够使用无线网络的公共设施、场所以及使用时间另拟条款规定。

(用户资格)

第4条

用户只限于在同意本规约的前提下才有资格使用本无线网络。但是在使用无线网络的时候,如通讯运营商另有其他个别规定或其他规约(以下称“其他规约等”),用户必须同意本规约以及其他相关规约,遵照规约来使用网络。

(无线网络的使用)

第5条

用户须自行准备带有WiFi功能的电子设备。

  • 2 用户须自行解决所用电脑设备及其附属电子设备的电源供应问题。
  • 3 用户在使用无线网络时,必须遵守关于不正当访问行为的相关法律(平成11年 法律 128号)及其他相关法令等。
  • 4 无线网络的使用费用为免费。

(著作权等)

第6条

关于在无线网络及无线网络服务中所显示的各种信息等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属于本市或者各知识产权所有者。

(使用的停止)

第7条

市长可以在用户有下列行为时,无需事先通知,直接停止用户的无线网络使用。

  • (1) 有下一条中明令禁止的行为时
  • (2) 除了前几项明令的情况之外,另有违反本规约的其他行为时
  • (3) 市长判断用户行为不正当时

(禁止事项)

第8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侵犯其他用户、第三者或者本市的著作权或其他权利的行为,以及有可能导致侵犯这些权利的其他行为
    • (2) 侵犯其他用户、第三者或者本市的财产权或隐私权的行为,以及有可能导致侵犯这些权利的其他行为
    • (3) 除了前两项所明示的情况外,不利于、有损于其他用户或者本市的利益的行为,以及有可能损害其他用户或本市的利益的行为
    • (4) 诽谤、中伤其他用户、第三者或者本市的行为
    • (5) 违反公共秩序或者有可能导致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以及提供违反公共秩序的信息的行为
    • (6) 犯罪行为或者关联犯罪的行为,以及有可能导致犯罪的行为
    • (7) 提供、接受性服务的行为或者宗教活动
    • (8) 通过无线网络、或者利用无线网络的关联服务,使用或者传播电脑病毒等有害程序的行为
    • (9) 以邮购、传销、引诱消费者购买产品或服务为目的,发送大量特定或非特定的邮件或短信的行为
    • (10) 除了前项明示的行为以外,其他违反法令或有可能导致违法的行为,以及本市判断认为不正当的行为
  • 2 由用户的上述各项行为,如对本市、用户本人以及第三者造成损害,用户即使是在使用本服务之后,也必须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本市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運用の中止)

第9条

市长可以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中止无线网络的使用。

    • (1) 定期或紧急进行无线网络的维护或者施工时
    • (2) 由于战争、暴动、骚乱、劳动争议、地震、火山喷发、洪水、海啸、火灾、停电或其他非常事态,不能如常运用无线网络时
    • (3) 无线网络系统的相关设备或网络环境出现故障等不得已的事由时
    • (4) 市长判定的其他需要一时中断无线网络的情况
  • 2 由于中断无线网络的使用,而对用户或第三者造成的损害,无论任何理由,本市不承担任何责任。

(免责)

第10条

市长不保证无线网络服务的内容以及通过无线网络所获得的信息的完整性、正确性、确实性、有用性等。

  • 2 对于用户由于无线网络服务的提供、迟缓、变更、中止或废止而承受的损失,以及通过无线网络服务进行的登录、提交信息等而造成的丢失信息、感染电脑病毒、数据破损或泄露、以及其他由无线网络间接对用户带来的损害, 本市不承担任何责任。
  • 3 关于用户在因特网上使用的收费服务,无论任何理由,均由该用户负担此费用。
  • 4 连接无线网络所需要的用户的电子设备上的相应设定,由用户自行设置。如果因连接无线网络的机器种类、基本系统软件、软件、网页浏览器等原因而无法使用无线网络, 本市不承担任何责任。
  • 5 对于用户由于使用无线网络,而与其他用户或第三者之间产生的纠纷,本市不承担任何责任。
  • 6 市长为了确保无线网络的正当使用,可以记录用户的访问记录,并且可以限制用户访问特定网站等。

(本规约的变更)

第11条

市长可以不需要得到用户的同意,而变更本规约。

附 则

本规约,自平成28年3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