豊後大野市

WiFi接続方法

(目的)

第1條

本協議,旨在提高市民和本市的來訪者獲得信息以及通訊的便利性,針對利用本市的無線網絡連接環境(以下稱“無線網絡”)而制定的相關規約事項。

(服務內容)

第2條

能夠利用無線網絡的用戶(以下稱“用戶”),在下述規定的能夠使用無線網絡的公共設施中,可以使用無線網絡上網。

  • 2 市長能夠在用戶使用無線網絡上網的時候,發布市政信息等消息。

(利用施設、利用場所及び利用時間)

第3條

能夠使用無線網絡的公共設施、場所以及使用時間另擬條款規定。

(用戶資格)

第4條

用戶只限于在同意本規約的前提下才有資格使用本無線網絡。但是在使用無線網絡的時候,如通訊運營商另有其他個別規定或其他規約(以下稱“其他規約等”),用戶必須同意本規約以及其他相關規約,遵照規約來使用網絡。

(無線網絡的使用)

第5條

用戶須自行准備帶有WiFi功能的電子設備。

  • 2 用戶須自行解決所用電腦設備及其附屬電子設備的電源供應問題。
  • 3 用戶在使用無線網絡時,必須遵守關于不正當訪問行爲的相關法律(平成11年 法律 128號)及其他相關法令等。
  • 4 無線網絡的使用費用爲免費。

(著作權等)

第6條

關于在無線網絡及無線網絡服務中所顯示的各種信息等的著作權等知識産權,屬于本市或者各知識産權所有者。

(使用的停止)

第7條

市長可以在用戶有下列行爲時,無需事先通知,直接停止用戶的無線網絡使用。

  • (1) 有下一條中明令禁止的行爲時
  • (2) 除暸前幾項明令的情況之外,另有違反本規約的其他行爲時
  • (3) 市長判斷用戶行爲不正當時

(禁止事項)

第8條

用戶不得有下列行爲。

    • (1) 侵犯其他用戶、第三者或者本市的著作權或其他權利的行爲,以及有可能導致侵犯這些權利的其他行爲
    • (2) 侵犯其他用戶、第三者或者本市的財産權或隱私權的行爲,以及有可能導致侵犯這些權利的其他行爲
    • (3) 除暸前兩項所明示的情況外,不利于、有損于其他用戶或者本市的利益的行爲,以及有可能損害其他用戶或本市的利益的行爲
    • (4) 誹謗、中傷其他用戶、第三者或者本市的行爲
    • (5) 違反公共秩序或者有可能導致違反公共秩序的行爲,以及提供違反公共秩序的信息的行爲
    • (6) 犯罪行爲或者關聯犯罪的行爲,以及有可能導致犯罪的行爲
    • (7) 提供、接受性服務的行爲或者宗教活動
    • (8) 通過無線網絡、或者利用無線網絡的關聯服務,使用或者傳播電腦病毒等有害程序的行爲
    • (9) 以郵購、傳銷、引誘消費者購買産品或服務爲目的,發送大量特定或非特定的郵件或短信的行爲
    • (10) 除暸前項明示的行爲以外,其他違反法令或有可能導致違法的行爲,以及本市判斷認爲不正當的行爲
  • 2 由用戶的上述各項行爲,如對本市、用戶本人以及第三者造成損害,用戶即使是在使用本服務之後,也必須承擔全部的法律責任。本市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使用的中止)

第9條

市長可以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下,中止無線網絡的使用。

    • (1) 定期或緊急進行無線網絡的維護或者施工時
    • (2) 由于戰爭、暴動、騷亂、勞動爭議、地震、火山噴發、洪水、海嘯、火災、停電或其他非常事態,不能如常運用無線網絡時
    • (3) 無線網絡系統的相關設備或網絡環境出現故障等不得已的事由時
    • (4) 市長判定的其他需要一時中斷無線網絡的情況
  • 2 由于中斷無線網絡的使用,而對用戶或第三者造成的損害,無論任何理由,本市不承擔任何責任。

(免責)

第10條

市長不保證無線網絡服務的內容以及通過無線網絡所獲得的信息的完整性、正確性、確實性、有用性等。

  • 2 對于用戶由于無線網絡服務的提供、遲緩、變更、中止或廢止而承受的損失,以及通過無線網絡服務進行的登錄、提交信息等而造成的丟失信息、感染電腦病毒、數據破損或泄露、以及其他由無線網絡間接對用戶帶來的損害, 本市不承擔任何責任。
  • 3 關于用戶在因特網上使用的收費服務,無論任何理由,均由該用戶負擔此費用。
  • 4 連接無線網絡所需要的用戶的電子設備上的相應設定,由用戶自行設置。如果因連接無線網絡的機器種類、基本系統軟件、軟件、網頁浏覽器等原因而無法使用無線網絡, 本市不承擔任何責任。
  • 5 對于用戶由于使用無線網絡,而與其他用戶或第三者之間産生的糾紛,本市不承擔任何責任。
  • 6 市長爲暸確保無線網絡的正當使用,可以記錄用戶的訪問記錄,並且可以限制用戶訪問特定網站等。

(本規約的變更)

第11條

市長可以不需要得到用戶的同意,而變更本規約。

附 則

本規約,自平成28年3月15日起施行。